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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咸渭民执恢字第0012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9-05

案件名称

王某某申请恢复执行咸阳市渭城区北杜镇北杜村委会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咸阳市渭城区北杜镇北杜村委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咸渭民执恢字第00126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3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被执行人咸阳市渭城区北杜镇北杜村委会。法定代表人杜某某,该村委会主任。权利人王某某依据律效力的(2006)咸渭民初字第001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3年10月22受理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咸阳市渭城区北杜镇北杜村委会银行存款20768元,并已经支付给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裁定如下:(2006)咸渭民初字第0019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正代理审判员  陈海峰代理审判员  段边区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吴 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