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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解执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焦作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火车站支行申请执行博爱县恒焱物资有限公司等中止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解执字第250号申请执行人:焦作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火车站支行被执行人:博爱县恒焱物资有限公司、焦作市飞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焦作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火车站支行申请执行与博爱县恒焱物资有限公司、焦作市飞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于2012年9月5日作出(2012)解民初字第808号民事调解书。该案于2013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可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3)解执字第250号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胡福平执行员 :毋小根执行员 :程志猛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 张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