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何民一初字第196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苏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何民一初字第1966号原告苏某,农民。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苏某负担。审判员 杨 朝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宝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