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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信刑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8-01-09

案件名称

郑辉出售、购买、运输假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辉

案由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信刑初字第46号公诉机关河南省信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辉,男,197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住河南省光山县。因涉嫌购买、运输假币犯罪,于2012年9月23日被光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转逮捕。辩护人上官同义,河南紫弦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南省信阳市人民检察院以信检刑诉[2013]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辉犯购买、运输假币罪一案,于2013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信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振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辉及其辩护人上官同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信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9月18日夜,被告人郑辉携带40余万元人民币从光山县孙铁铺镇租车到武汉天河机场,乘坐飞机到达珠海。后转乘客车到深圳与假币贩子方姓男子(另案处理)见面,并与其约定购买700万元假币。9月19日被告人郑辉在深圳将42.6万元交付给方姓男子后,9月20日中午与其一起到中山市拿到两箱假币。后郑辉乘车转至珠海,到珠海市南溪车站乘坐珠海至罗山的大巴车。9月22日上午10许,郑辉乘坐的大巴车到达罗山县弘运汽车站。当郑辉下车准备将两箱假币运到出租车上时,被公安民警现场抓获,并从其携带的两个箱子中收缴大量假币,经清点,总额630万元。经中国人民银行鉴定,该批假币为机制假币。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郑辉的供述;被告人郑辉使用的中兴手机1部;被告人郑辉的身份证1张;抓捕经过、扣押清单、假币没收收据、户籍证明、通话清单、信阳市光山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关于郑辉购买、运输假币案涉案价值情况说明、货币真伪鉴定书等书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辉购买、运输假币63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购买、运输假币罪。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郑辉对起诉书指控其购买、运输假币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辩护人辩护称:其一,被告人郑辉构成的是持有假币罪而非指控的购买、运输假币罪;其二,被告人郑辉所持有的假币未流入社会,并认罪悔罪,且系初犯、偶犯,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18日夜,被告人郑辉从武汉市天河机场乘飞机于次日上午赶到广东省珠海市,与事先约好的一方姓男子会面商议购买假币,并将购买的假币资金交付给该方姓男子。同月20日,两人一起到达广东省中山市,在预先约定的一马路边从一陌生人处拿到两箱假币。次日,在方姓男子的帮助下,被告人郑辉携带所购的假币赶到珠海市南溪车站,坐上广东省珠海市至河南省罗山县粤C-×××××长途客车。同月22日上午10许,当被告人郑辉乘坐的粤C-×××××客车到达罗山县长途客运站时,被守候的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并查扣该两箱假币。经中国人民银行光山县支行清点和鉴定,该批假币总额630万元,均为机制假币。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郑辉的供述:2012年9月17日,广东省一个自称姓方的老板与我联系购买假币事宜。我于2012年9月18日夜,携带向别人借钱凑的42.9万元从孙铁铺街出发租车到达武汉天河机场,乘飞机于2012年9月19日9点多到珠海后又转车到深圳。在深圳一小旅馆内,我与方老板商定:由方老板卖给我700万元假币,费用42.6万元,并将购假币资金42.6万元交给方老板。2012年9月20日中午1点多,我与方老板坐汽车到中山在一小旅馆住下。当日下午6点多,方老板电话联系一戴眼镜40多岁男子将两箱假币乘坐大巴车送到该小旅馆附近马路边。该男子将一个黑色带花纹和一个白色带花纹的两个旅行箱在马路边交给我和方老板后没说话就离开了。我们俩人将两个箱子扛回旅馆后,方老板告诉我两箱共计700万元假币,让我清点。我考虑到安全问题未予清点,并将两箱假币放在小旅馆方老板住的房间。2012年9月21日早上,我们起床后带两箱假币坐车到珠海南溪车站,方老板将我送到珠海发往罗山的车号是粤C-×××××汽车上,并帮忙将两箱假币放到车厢内就离开走了。2012年9月22日上午10点左右,汽车到达罗山县罗息路口附近罗山长途客运站内,我将两箱假币正准备搬上出租车运回光山孙铁铺街租住的房屋时,被守候布控在此的公安民警当场抓获。2、证人郭某的证言:2012年9月22日上午10时许,坐我车牌号为粤C×××××跑罗山-珠海线客车的一位乘客在终点站罗山弘运车站下车后被公安民警抓住了。该乘客带的两个箱子打开后看到的都是成捆用红纸包住的假人民币。被抓的男子穿白色上衣,40岁左右,172高,中等身材,头发较长。该男子是从珠海南溪车站上车,并将两个箱子放到行李箱里,发车时间大概是2012年9月21日上午11时许。该男子是从2010年开始坐我的车,至少不下于5次,每次从珠海坐车回罗山都带有挎包。3、证人胡某的证言:2012年9月22日上午10点左右,我看见珠海发往罗山的大客车(粤505**)进入罗山弘运客车站,从车上下来一中年男子(40多岁有175高)要坐我的出租车。我发现该男子携带的两个箱子非常重,那人说箱子里的东西比黄金还贵重。在我帮该男子把箱子放到我车后备箱上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4、被告人郑辉的身份证:证实郑辉的年龄、住址等个人基本信息情况。5、光山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证实2012年9月22日侦查机关在罗山客运站当场抓获被告人郑辉,并查扣被告人郑辉所购的两箱假币。6、中国人民银行光山县支行假币收入凭证、货币真伪鉴定书:证实光山县公安局查扣被告人郑辉所购的假币均为2005年版机制假人民币,数额630万元。7、被告人郑辉使用的手机一部和中国移动通信客户通话详单:证实被告人郑辉在广东购买、运输假币期间与方姓男子之间有多次通话情况。8、武汉市至珠海市飞机票:证实被告人郑辉于2012年9月19日从武汉市天河机场乘飞机到珠海。9、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郑辉到案情况。上述证据,经过公开开庭举证、质证,核对无误,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郑辉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购买、运输,数额630万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购买、运输假币罪。对于辩护人的辩护理由,经查,被告人郑辉到案当天即在侦查机关就其如何到广东购买假币继而将假币从广东运回有详细的供述,且在公开开庭审理过程也无异议,并有其乘坐的机票、手机通话清单、客运人郭某的证言、抓获经过及查扣的假币等证据予以印证,其购买、运输假币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辉犯购买、运输假币罪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郑辉购买、运输的假币数额特别巨大,虽系初犯、认罪悔罪,但不足以从轻处罚。故辩护人的辩护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辉犯购买、运输假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0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汪 涛审 判 员  张同福代理审判员  林 雷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贞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