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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润民诉初字第000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顾善华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善华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润民诉初字第0007号起诉人:顾善华,本院收到顾善良起诉江苏省镇江百货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国资委的起诉状。起诉人诉称:江苏省镇江百货股份有限公司原为国有控股,该公司内部职工持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在2003年该公司两次改制分立,存续了原公司,存续的原公司用人单位登记中只有原告股东一人在职,有起诉人经营管理负责,但该公司的公章和资产租金被被告镇江市国资委侵占,并恶意侵占公章不年检和不变更登记,造成该公司企业执照被吊销,使该公司成空壳单位,经常拖欠原告工资.今年8月拖欠了起诉人3个月的工资,起诉人向镇江市劳动仲裁申请仲裁,请求被告国资委返还江苏省镇江百货股份有限公司的资金,由其公司承担起诉人的工资发放.故诉至法院依法要求撤销镇劳人仲案字(2013)第194号裁决书,要求被告国资委返还江苏省镇江百货股份有限公司在中院拍卖该公司北湾仓库房产的资金和近2年的利息等,要求江苏省镇江百货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应承担从7月起直至官司结束每月基本最低工资标准1480元的双倍赔偿。经审查,本院认为:镇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查中认为起诉人在向仲裁委递交的书面仲裁申请书中,将其本人列为申请人,又列为被申请人江苏省镇江百货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并坚持认为自己全权负责公司的一切事务,拥有公司的一切决定权,故镇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研究决定:撤销本案。据此,起诉人的劳动争议不成立,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顾善华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勋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