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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民初字第358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3-06

案件名称

郑恩帮与徐霞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恩帮,徐霞练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新民初字第3584号原告郑恩帮。委托代理人杨晓平。被告徐霞练。原告郑恩帮与被告徐霞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玖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恩帮的委托代理人杨晓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霞练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郑恩帮诉称,2013年5月1日,被告徐霞练驾驶货车与原告驾驶的轿车相撞,造成原告车辆损坏。该起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徐霞练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现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4759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被告徐霞练未到庭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1日13时20分许,被告徐霞练驾驶苏G110**号中型普通货车沿瀛洲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南城查报站前该车前部撞停于其前方等待放行信号的郑恩帮驾驶苏NW59**号轿车后部,后徐霞练驾驶苏G110**号中型普通货车向东变更车道又刮碰停于东侧车道内徐孟平驾驶苏GBN1**号轿车右侧,造成三车损坏。该起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徐霞练负事故全部责任,郑恩帮无责任,徐孟平无责任。苏NW59**号轿车事故损失价格经连云港市价格认证中心鉴证,其损失为14561元。原告为此次鉴定支出鉴定费700元,并承担税费466.52元。另查明,原告车辆系从他人处购买的二手车,价格为70000元。2013年5月3日,原告车辆由宿迁国辉二手车评估有限公司鉴定,其车辆评估价格为66000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原告举证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价格鉴证书及鉴证费发票、施救费、拆检费收据、修理费发票、税票、买卖协议、鉴定报告、交通费票据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起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徐霞练负事故全部责任,郑恩帮无责任,该认定能够反映客观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该机动车参加交强险的,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徐霞练驾驶的车辆未投保交强险,其在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故对于原告的损失,在扣除徐孟平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的无责赔付100元后,余额由徐霞练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对于原告主张的损失,本院综合认定如下:修理费14561元,虽有鉴证报告,但未扣除残值,本院酌情扣除5%的残值,其损失为13833元。税费466.52元,有票据佐证,本院予以支持。价格鉴证费700元,本院予以支持。施救费300元,系原告必然发生的费用,本院予以支持。拆检费,原告未能提供相应的正式发票,也未提供其车辆必须进行拆检的证据,本院不予支持。车辆折旧费,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项损失系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故本院不予认可。交通费,本院酌情认定为100元。上述费用共计15399.52元,扣除徐孟平应当承担的无责任范围内的财产损失100元,被告徐霞练应赔偿原告15299.52元。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徐霞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郑恩帮15299.52元;二、驳回原告郑恩帮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郑恩帮负担260元,由被告徐霞练负担26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郑恩帮。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2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帐号:4403010400090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张玖铭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韦 玲法律条文和上诉须知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宜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上诉人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费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缴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收款人: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40301040009094开户行:连云港市农业银行苍梧支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