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越袍商初字第33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绍兴忠兴印染有限公司与绍兴县恒辉布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忠兴印染有限公司,绍兴县恒辉布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越袍商初字第332号原告绍兴忠兴印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费小娥,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楼芝华。被告绍兴县恒辉布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长庆。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忠兴印染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县恒辉布业有限公司加工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忠兴印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9.5元,财产保全费420元,合计789.5元,由原告绍兴忠兴印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盛跃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陶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