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杭商终字第165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中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中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杭商终字第16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中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楼齐尧。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哲华。上诉人浙江中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2013)杭江商初字第2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经查,原审法院已在判决书中告知当事人上诉后的交费义务,并将交费数额、交费期限书面通知了上诉人浙江中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人浙江中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二)项、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及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施迎华审 判 员 崔 丽代理审判员 张 蕊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沈冰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