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郯执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李庄金柳村查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其龙,郯城县李庄镇金柳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郯执字第49号申请执行人周其龙,男,汉族,郯城县李庄镇,村民。被执行人郯城县李庄镇金柳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赵欣民,村主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郯民初字第317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郯城县李庄镇金柳村有20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可供执行,且已经本院(2011)郯民初字第3176号民事裁定查封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郯城县李庄镇金柳村年有的20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其中12亩位于金柳村家前,东至黄庄地,西至于刘亮地,南至沟,北至路;另8亩位于村东南湖,东至刘振江,刘振山,刘景德,刘志林承包地,西至路,南至沟,北至路)。二、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闻振江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廖成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