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执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5-28
案件名称
尹XX与马XX为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XX,马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武执字第165号申请执行人尹XX,女,197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武强县人。被执行人马XX,男,197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武强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为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调解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8)武民一初字第19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宁审 判 员 殷 力代审判员 刘海龙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麻智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