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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巢民一初字第0261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包XX与陈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XX,陈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巢民一初字第02618号原告:包XX,女。被告:陈XX,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包XX诉被告陈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包XX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及其它诉讼费用100元,由原告包XX负担。审 判 长  司绍芳代理审判员  何彩琳人民陪审员  张治国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刘 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