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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180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贾建伟与郑州市长城房屋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市六合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建伟,郑州市长城房屋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市六合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1806号原告贾建伟。被告郑州市长城房屋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被告郑州市六合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原告贾建伟诉被告郑州市长城房屋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市六合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贾建伟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建伟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建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贾建伟负担。审 判 长  王香玲人民陪审员  何保险人民陪审员  王泽清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段雪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