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惠龙法平民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原告蒙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惠龙法平民初字第81号原告:蒙某某,女。被告:刘某某,男。原告蒙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蒙某某、被告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蒙某某诉称,我与被告刘某某于1995年相识确立恋爱关系并同居生活,1997年4月22日生育长女刘某甲,1997年5月16日在龙门县龙江镇人民政府补办结婚登记手续。1999年6月23日生育次女刘某乙。恋爱时,双方感情尚好,后生育了长女之后,在被告刘某某的父母催促之下双方才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未建立良好的夫妻关系,被告性格内向,酗酒并伴有暴力倾向,且被告经常提出要与我离婚,但又迟迟不肯和我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由于双方长期缺乏沟通交流,致使双方感情逐渐淡漠,并且被告的暴力虐待行为使我长期处于精神紧张状态,也致使我十分害怕与被告生活在一起。基于以上种种原因,我和被告刘某某已于2012年6月份分居至今,双方感情已破裂,故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刘某甲、刘某乙由其自愿选择跟随原告或被告生活;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刘某某承担。原告蒙某某在诉讼中对其陈述的事实提供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及户籍证明复印件各一份,证实原告蒙某某的身份和养育了两个小孩的事实;2、龙江镇社会事务办公室证明复印件一份,证实原告蒙某某与被告刘某某于1997年5月16日登记结婚的事实。刘某某辩称:我与原告于1995年在广州打工期间相识,自由恋爱,婚后生活水平中等,夫妻感情基本正常,生育两个女儿刘某甲和刘某乙。原告诉称我酗酒并有暴力倾向,致使她与我分居至今,这并非事实,因为原告是以外出打工为由离开家的,根本不是原告所说的因为受到我的暴力虐待。我们双方感情尚好,并且为了两个女儿的健康成长,我不同意离婚。被告刘某某在诉讼中对其陈述的事实提供了如下证据:1、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及户口簿复印件各一份,证实被告刘某某的身份和养育了两个小孩的事实;2、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夫妻关系的事实。经过庭审质证,原、被告提供的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的事实相关联,本院予以确认。经本院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5年在广州打工期间相识恋爱后,于1997年4月22日生育长女刘某甲,1997年5月16日在龙门县龙江镇人民政府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感情尚好,1999年6月23日生育次刘某乙。原告因外出打工,与被告两地分居。2013年7月16日原告以被告酗酒并伴有暴力倾向,经常在酒后对原告实施暴力行为为由提出与被告离婚。本院在审理过程,询问过双方女儿刘某甲和刘某乙,两个女孩均认为被告性格良好,没有对原告施行过暴力行为。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双方各持己见,无法达成一致协议。本院认为:原、被告是自由恋爱,自愿结婚,其婚姻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为有效婚姻,应受法律保护。根据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准予或不准许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本案原告以被告酗酒并伴有暴力倾向,经常在酒后对其实施暴力,应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但原告仅有陈述而没有证据予以证实,故原告的陈述,本院不予采信。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原、被告双方于1995年相识并同居,1997年4月未登记结婚便生育了小孩,同年5月补办结婚登记手续,说明原、被告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结婚登记后,双方又生育了一个小孩,更加说明双方之间的感情是良好的。夫妻双方在相处时出现一点矛盾是难免的,只要双方多想婚前相处的美好日子,多为小孩着想,相互理解和尊重,原、被告的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没有确已破裂,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依据不足,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不准原告蒙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二、驳回原告蒙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蒙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梁 敏审判员 梁敬科审判员 林文广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梁汉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各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