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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明法民一催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4-15

案件名称

申请人佛山市倍加新陶瓷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倍加新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佛明法民一催字第7号申请人佛山市倍加新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林*权,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佛山市倍加新陶瓷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8月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2013年10月23日,申请人佛山市倍加新陶瓷有限公司以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为由,向本院请求依法作出除权判决。本院收到原告的除权判决申请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予以审理。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广东高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票据号码为*****,票面金额为890万元,出票人为佛山市丽景陶瓷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佛山市倍加新陶瓷有限公司)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佛山市倍加新陶瓷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广东高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邹志刚审 判 员  严志刚代理审判员  伍跃华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关乐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