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珠斗法民二初字第46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吴昱凯与珠海市迪锋电子产品有限公司、珠海高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昱凯,珠海市迪锋电子产品有限公司,珠海高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斗法民二初字第468号原告吴昱凯,男,汉族,1975年3月18日出生,住珠海市香洲区。被告珠海市迪锋电子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前山。法定代表人黄惠鉴。被告珠海高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富山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刘XX。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昱凯诉被告珠海市迪锋电子产品有限公司、珠海高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昱凯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属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昱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26元减半收取813元,由原告吴昱凯负担。审 判 长 陈柏能代理审判员 张碧鸿人民陪审员 李倩碧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周宗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