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民民初字第134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关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民民初字第1343号原告关某某,女,1975年12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民权县。委托代理人刘清华,河南广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某,男,1970年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关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关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佟立新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庞全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