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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宽民初字第124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郭楠与董文洪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楠,董文洪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宽民初字第1240号原告郭楠,现住长春市宽城区。委托代理人张密云。被告董文洪,现住长春市宽城区220103196305140219。委托代理人高飞。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楠诉被告董文洪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楠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楠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郭楠自行承担。审 判 员  张成玉代理审判员  陈 双人民陪审员  李美茹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岳 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