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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魏民初字第0155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原告曹某某诉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魏民初字第01558号(2013)魏民初字第01558号原告曹某某,女,19XXX出生,汉族,魏县大马村乡XXX号。被告曹某某,男,19XX出生,汉族,农民,魏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诉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和好,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曹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雪娟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史法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