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法民二初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4-21
案件名称
钟波等与陈冬秀等保险代理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波,赵钟妮,赵丽群,陈冬秀,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县支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法民二初字第215号原告钟波。原告赵钟妮。法定代理人赵丽群,系钟波、赵钟妮之母。原告赵丽群。原告陈冬秀。委托代理人张军武,湖南跃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县支公司。地址:南县南洲镇南洲中路。法定代表人吴铭,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茂才,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刘建军,湖南金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3年9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钟波、赵钟妮、赵丽群、陈冬秀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县支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四原告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四原告以证据收集没有到位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波、赵钟妮、赵丽群、陈冬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四原告负担。审判员 符学元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翔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