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浦桥民初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1-28
案件名称
卢秋焕与杨家勇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浦桥民初字第208号原告卢某某,女,某年某月某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住某地。委托代理人周某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某,男,某年某月某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住某地。原告卢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邵晓瑞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某某,被告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卢某某诉称,1999年10月原告经人介绍从云南到浦口区乌江镇与被告同居,2001年8月生女儿,2006年6月7日补领结婚证。从2001年开始,原、被告矛盾不断,被告心胸狭窄,无端猜疑,特别是近几年原告外出打工后,被告更加无端猜疑,暗地跟踪,在电话中对原告进行指责和谩骂,猜疑原告外面有人,使原告的生活和工作受到重大影响。原、被告没有婚姻基础,婚后感情一般,缺乏沟通,现夫妻感情已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女儿自己决定跟谁生活,财产原告愿意放弃,归男方所有。被告杨某某辩称,原告诉状上所述不实,我没有跟踪原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1999年12月13日,原、被告举行结婚仪式,2006年6月7日补领结婚证。2001年8月11日生一女杨某某。婚后夫妻感情尚可,近年来,因琐事双方经常发生争吵。2013年5月起,双方开始分居。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尚可,近年来双方虽发生争吵,但均因琐事。若原、被告双方能相互沟通,互谅互让,为子女的健康成长考虑,还是有和好可能。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卢某某要求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卢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邵晓瑞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