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渝北法民初字第1717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5-29
案件名称
罗丹与重庆同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罗丹;重庆同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渝北法民初字第17172号原告罗丹,男,1981年5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欢,重庆矩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同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凤路291号,组织机构代码75006675-4。法定代表人任和斌,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晴,该公司员工,女,198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曾洪珍,该公司员工,女,1986年9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罗丹诉被告重庆同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丹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丹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罗丹负担。审判员 李静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粟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