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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未民一初字第0149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未民一初字第01497号原告张某某,男,197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姚某,女,1975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姚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某某负担150元,其余150元由本院退回原告。代理审判员 王 蔚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云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