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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桂阳法民特字第40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3-14

案件名称

邓某某与侯贵保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桂阳法民特字第408号申请人邓某某,男,汉族。法定代理人邓启教,男,汉族。系邓某某之伯父。申请人邓某某请求宣告侯贵保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邓某某诉称,侯贵保与申请人邓某某系母子关系,因其2010年10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已满2年。根据《民法通则》之规定,特向贵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侯贵保失踪。经查,侯贵保,女,汉族。被申请人侯贵保与邓训于2003年同居后,一直居住在湖南省桂阳县洋市镇双江村9组。2003年12月20日生申请人邓某某。邓训因肝病于2006年去世。2010年10月,被申请人侯贵保离家出走,之后杳无音讯,至今下落不明已满2年。上述事实桂阳县公安局洋市派出所、桂阳县洋市镇人民政府、桂阳县洋市镇双江村村民委员会出具了《证明》予以证实。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7月23日发出寻找侯贵保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侯贵保仍然下落不明。申请人邓某某之伯父邓启教自愿作为失踪人侯贵保的财产代管人。本院认为,侯贵保下落不明已满二年,申请人邓某某作为侯贵保的儿子申请侯贵保为失踪人,邓启教为失踪人侯贵保的财产代管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侯贵保为失踪人;二、指定邓启教为失踪人侯贵保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李六荣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唐水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