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衢柯民重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叶红阳、黄胜丰与华福明、张国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红阳,黄胜丰,华福明,张国叶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柯民重字第5号原告:叶红阳。原告:黄胜丰。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叶国平。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吴玲。被告:华福明。被告:张国叶。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汪献忠。本院在审理原告叶红阳、黄胜丰与被告华福明、张国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叶红阳、黄胜丰以需进一步提供证据为由,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叶红阳、黄胜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红阳、黄胜丰撤诉。案件受理费36580元,减半收取18290元,由原告叶红阳、黄胜丰负担(已预交)。审 判 长 周华山审 判 员 牛雪仁代理审判员 陆幸福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沈发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