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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龙执字第0026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王福平、耿家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福平,耿家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龙执字第00262号申请执行人王福平,男,195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被执行人耿家田,男,195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龙民一初字第0087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有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耿家田银行存款人民币117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吴志强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