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开民初字第020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王卫东与肖青山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开民初字第0203号原告王卫东,居民。委托代理人倪晓娟,东台市新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肖青山,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卫东与被告肖青山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卫东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肖青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卫东申请撤回对被告肖青山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卫东撤回对被告肖青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8元,减半收取34元,由原告王卫东负担。审 判 长 周庆海人民 陪 审员 周春荣人民 陪 审员 王 红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代) 孟 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