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桂阳法民特字第39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3-14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黄文凤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桂阳法民特字第390号申请人朱某某,女,汉族。法定代理人朱山洪,男,汉族。系申请人之祖父。申请人朱某某请求宣告黄文凤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朱某某与黄文凤系母女关系,因申请人之父朱小平死亡,黄文凤丢下申请人朱某某于2009年失踪,杳无音讯,现已满2年,特申请宣告黄文凤失踪。经查,黄文凤,女,汉族,农民。黄文凤与朱小平结婚后,于2004年9月30日生申请人朱某某。2005年5月28日朱小平因病死亡,其户籍于2009年2月10日被注销。黄文凤于2010年6月10日离家出走,之后杳无音讯,至今下落不明已满2年���上述事实桂阳县公安局和平派出所、桂阳县和平镇人民政府、桂阳县和平镇新铺岭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予以证实。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7月22日发出寻找黄文凤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黄文凤仍然下落不明。申请人之祖父朱山洪自愿作为失踪人黄文凤的财产代管人。本院认为,黄文凤下落不明已满二年,申请人朱某某作为黄文凤的孩子申请黄文凤为失踪人,朱山洪为失踪人黄文凤的财产代管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黄文凤为失踪人;二、指定朱山���为失踪人黄文凤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邓红亮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周 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