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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民初字第343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3-10

案件名称

陈春钧与李建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春钧,李建峰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民初字第3430号原告:陈春钧。被告:李建峰。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春钧诉被告李建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建峰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建峰的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春钧撤回对被告李建峰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国鑫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