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神法执字第0092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刘金详与高兰财、高永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金祥,高兰财,高永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神法执字第00927号申请执行人刘金祥,男,195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中鸡镇人,个体户。被执行人高兰财,男,196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中鸡镇人,个体户。被执行人高永祥,男,195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中鸡镇人,个体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神民初字第0159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高兰财、高永祥偿还申请人刘金祥借款本金56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1月22日起、月利率按2%计息计算至本金执行完毕之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1640元、保全费5000元及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偿还义务。在诉讼中,本院于2013年4月28日作出(2013)神民初字第0159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高永祥在银行的存款予以了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高永祥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折 小 军审判员 李保利审判员解增光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 小 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