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肥西行诉初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5-01-16
案件名称
宣以陆与上派镇政府行政机关不作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宣以陆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肥西行诉初字第00004号起诉人:宣以陆,男,汉族,1951年7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肥西县。2013年10月6日,本院收到宣以陆的起诉状,其诉称2013年3月17日,邻居宣善和超越宅基地使用证外,违法建造新房,侵犯了当事人的宅基地使用权,反映到卫星社区和上派镇人民政府,要求按《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十六条协调,要求按《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处理。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和经济利益,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补偿侵占的宅基地租金1万元,恢复原样;2、诉讼费、邮政费由被告承担。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宣以陆的邻居宣善和超越宅基地使用证外建房并未侵占起诉人利益。起诉人对被告上派镇人民政府提起行政诉讼系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其请求事项与被告系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对其起诉本院依法不予受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宣以陆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赵元楼审判员 汤天高审判员 朱自宏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越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三)起诉人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