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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利民二初字第0057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利辛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盛家云、盛化福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利辛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盛家云,盛化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利民二初字第00571号原告:利辛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利辛县。法定代表人:王锋,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芬,该单位职工。被告:盛家云,男,196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本县。被告:盛化福,男,196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利辛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盛家云、盛化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利辛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4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祝翠平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盼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