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利民二初字第0057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利辛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盛家云、盛化福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利辛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盛家云,盛化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利民二初字第00571号原告:利辛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利辛县。法定代表人:王锋,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芬,该单位职工。被告:盛家云,男,196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本县。被告:盛化福,男,196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利辛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盛家云、盛化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利辛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4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祝翠平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盼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