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成执字第597-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1-15

案件名称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与熊某某罚金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文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成执字第597-1号移送执行人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被执行人熊文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年12月6日(2012)成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于2013年7月2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熊文军罚金刑一案。执行标的50万元。被执行人熊文军因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现四川省川中监狱服刑。执行中,本院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熊文军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院认为,本院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成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书关于执行被执行人熊文军罚金刑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邱杰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蔡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