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莲执裁字第0120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慧婷与被执行人西安紫金山大酒店社会保险及经济补偿金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慧婷,西安紫金山大酒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莲执裁字第01208号申请执行人张慧婷,女。被执行人西安紫金山大酒店。法定代表人:孙家银,该酒店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张慧婷与被执行人西安紫金山大酒店社会保险及经济补偿金争议纠纷一案,西安市莲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7月1日作出莲劳仲案字(2013)第127号仲裁裁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慧婷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1104.4元及补缴2004年10月至2006年10月期间的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及2004年10月至2010年12月期间的医疗保险,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已经支付案款11104.4元,申请执行人张慧婷于2013年10月17日出具收条并申请本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3)莲执字第01208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待执行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坤审 判 员 陈五洋代理审判员 高 红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