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民二初字第66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张天立、郑州金马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郑州金马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陈天增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天立,郑州金马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陈天增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民二初字第666号原告张天立。被告郑州金马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张乐甫。委托代理人高华、王安平,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天增。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天立诉被告郑州金马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陈天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张天立未按规定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王佳青人民陪审员 徐宝云人民陪审员 刘 玲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金鹏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