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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民二初字第66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张天立、郑州金马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郑州金马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陈天增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天立,郑州金马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陈天增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民二初字第666号原告张天立。被告郑州金马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张乐甫。委托代理人高华、王安平,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天增。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天立诉被告郑州金马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陈天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张天立未按规定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王佳青人民陪审员  徐宝云人民陪审员  刘 玲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金鹏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