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沾民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张新社诉丁培勇、李会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新社,丁培勇,李会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沾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沾民初字第86号原告:张新社,男,住沾化县。被告:丁培勇,男,住沾化县。被告:李会良,男,住沾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新社诉丁培勇、李会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新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收取33元由原告张新社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宏丽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路胜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