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蒲民初字第0127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9-05
案件名称
原告王丹诉被告屈国峰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丹,屈国峰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蒲民初字第01274号原告王丹,女,汉族,1990年5月7日出生,住合阳县路井镇岱堡村东后巷芋子巷8号,农民。被告屈国峰,男,汉族,1986年11月16日出生,住蒲城县桥陵镇大孔村*组,农民。委托代理人刘和平,蒲城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王丹诉被告屈国峰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9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丹、被告屈国峰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和平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丹诉称,原、被告经自由恋爱,于2010年5月25日依法登记结婚。2010年9月25日生一子,取名屈卫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原、被告虽经自由恋爱进而登记结婚,但双方相处时间短,草率结婚,以至于在婚后二人不能更好的相处,被告经常因家庭琐事打骂原告。2010年原告生完孩子后,被告的脾气越加暴躁,经常无故找原告的茬,原告反驳几句,被告便不问青红皂白对原告脚踢拳打,致原告全身受伤。即使在这样的情况下,原告看在孩子的份上一再原谅被告。但被告不但不知悔改,反而变本加厉的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2011年10月,被告怀疑原告在外有人,原告百般解释,被告不但不听,反而打骂原告,造成原告全身青肿,原告再也无法忍受,离开被告与其分居至今。现原告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孩子屈卫扬由被告抚养,原告自愿承担孩子的抚养费;原告的陪嫁物归原告所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屈国峰辩称,原、被告自由恋爱两年后才结婚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本案的争议焦点:一、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二、子女的抚养问题。原告王丹提供的证据有: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一份,以证明双方系合法夫妻。被告屈国峰未提供任何证据。经质证,本院认为原告王丹提供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够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予以采信。根据认定的证据,当事人陈述笔录和庭审笔录,确认如下案件事实:原告王丹与被告屈国峰经网络聊天相识后并自由恋爱,2010年5月25日依法登记结婚。2010年9月25日生一子,取名屈卫扬。原告王丹与被告屈国峰婚后因家庭琐事偶有纠纷。2011年10月,原告王丹外出打工至今,被告屈国峰亦在蒲城周边打工。本院认为,原告王丹与被告屈国峰经自由恋爱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双方已结婚数年,婚后并生有一子,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原告王丹在外打工不能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只要双方珍惜已建立起的夫妻感情,互谅互让,和好是有可能的。故对原告王丹要求与被告屈国峰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丹与被告屈国峰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晓刚审 判 长 米展龙代理审判员 郝建锋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秦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