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章民二初字第122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赣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赖雪晴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赣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赖雪晴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章民二初字第1226号原告赣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法定代表人陈晓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依群,江西仁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洋,江西仁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赖雪晴,女,1975年12月10日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案由:借款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赣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赖雪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和解为由,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赣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赖雪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34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671元,由原告赣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刘迪驰代理审判员 吴 芬代理审判员 谢秋霞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