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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江民初字第139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陈伟与钱佳琦、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伟,钱佳琦,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江民初字第1395号原告陈伟。被告钱佳琦。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负责人曹阳。委托代理人石丽萍。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伟诉被告钱佳琦、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8.5元,由原告陈伟承担。审 判 员  徐 楠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陈奕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