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滕商初字第296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徐州辉煌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建材钢构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辉煌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中建材钢构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滕商初字第2968号原告:徐州辉煌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淮海西路。法定代表人:居银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孟宪友,男,出生于1958年6月7日,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国平,男,出生于1966年11月,汉族。被告:中建材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枣强县东外环东路郑昔路北侧。法定代表人:李金爽。原告徐州辉煌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材钢构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缺席审理。原告徐州辉煌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孟宪友、王国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建材钢构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3月2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网架材料制作及安装承包合同。2011年12月3日竣工并验收。现被告拖欠安装费80000元,应归还质保金130000元,共计210000元,请求法庭判决被告支付,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中建材钢构工程有限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23日,原、被告签订《钢网架工程安装承包协议书》,由原告对鲁南中联水泥有限公司的堆棚工程等安装施工。约定工程安装费共计160万元,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到95%计152万元工程款,留5%计8万元的质保金,一年内无质量问题七日内付清。该网架堆棚鲁南中联水泥有限公司已于2011年11月开始使用,被告尚欠原告安装费8万元、质保金8万元至今未付。同日,原、被告还签订一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被告为鲁南中联水泥有限公司购买原告的石灰石预均化堆场网架,合同约定总金额约5187500元,30天内提交,网架安装完工后留5万元质保金,一年内无质量问题付清。原告依约交付产品,被告至今未付5万元质保金。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安装费8万元及质保金13万元,共计21万元。上述事实,有安装承包协议书、购销合同书、付款收据、发票、证明材料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为凭。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承揽合同及买卖合同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合同双方均应依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原告依合同履行了全部义务,被告亦应依合同给付安装费及质保金,故原告起诉被告支付安装费及质保金的诉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对自己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建材钢构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徐州辉煌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安装费8万元、质保金13万元,共计21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黄淑敏审判员 孙茂林审判员 赵序坦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范琳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