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芝民简初字第87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贾某与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芝民简初字第872号原告贾某,烟台乔奇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姜某,烟台隆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诉被告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4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贾某负担。审判员 王仁桥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任 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