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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芝民简初字第87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贾某与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芝民简初字第872号原告贾某,烟台乔奇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姜某,烟台隆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诉被告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4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贾某负担。审判员  王仁桥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任 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