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民初字第216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黄某与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初字第2164���原告黄某,农民。被告尹某,农民。本院在受理原告黄某与被告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的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左 婧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柳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