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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成刑初字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3-26

案件名称

杨建忠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建忠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成刑初字第294号公诉机关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建忠,男,1976年5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5110221976********,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孔雀乡南关广盐村*组。1994年4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1998年刑满释放。2000年5月24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2005年7月4日刑满释放;2006年4月18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3年3月8日刑满释放。2013年4月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经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犯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凌玲,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杨建忠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3年8月5日以成检刑一诉字(2013)192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建忠及其辩护人凌玲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控称,2013年4月6日21时许,被告人杨建忠与王云行至成都市锦江区净居寺南街171号“衣狱品牌折扣会馆”附近,路遇王云的男朋友被害人糜碧松,糜碧松因怀疑二人有暧昧关系与杨建忠发生口角。杨建忠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刀捅刺糜碧松腹部一刀,致使糜碧松因腹部刺切创刺破腹主动脉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抢救无效死亡。杨建忠作案后被闻讯赶来的“110”巡警当场挡获归案。庭审中,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现场勘查笔录、尸检笔录、证人证言、挡获经过等证据支持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建忠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杨建忠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在庭审中,被告人杨建忠提出其是无意致伤被害人;系自首等辩解。其辩护人提出杨建忠有自首情节,案发当时杨建忠未持刀捅刺被害人等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害人糜碧松与王云系恋爱关系。2013年4月初被告人杨建忠在“何日君”洗浴中心与王云相识,而后双方相互交往并以兄妹相称。同月6日晚,王云邀约杨建忠陪其前往美发店护理头发,因时间不足而未果,二人即徒步返回“何日君”洗浴中心。当晚21时许,当杨建忠与王云行至成都市锦江区净居寺南街171号“衣域品牌折扣会馆”附近时,与路经此处的糜碧松兄妹相遇,糜碧松即上前责问二人,双方随即发生争执。期间杨建忠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刀捅刺糜碧松腹部一刀,致糜碧松倒地,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在旁群众发现糜碧松受伤后,随即向在附近的“110”巡警报案,民警随即赶至将在场的杨建忠挡获。经法医鉴定,糜碧松的死因系腹部刺切创刺破腹主动脉致急性失血性休克。证明上述事实,并经庭审质证的证据有: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3年4月6日21时10分,群众武孝荣口头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在成都市锦江区静居寺南街157号门前人行道上有一名男子被杀伤。同日,公安机关对本案立案侦查。2、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实中心现场位于成都市锦江区静居寺南街171号门前人行道,171号与157号是相邻。在中心现场发现多处红色可疑物质。3、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五二医院的抢救记录。证实案发当晚,该院接“120”指挥中心指令出诊,于21时26分赶至现场,将糜碧松接至医院。后经抢救无效,糜碧松于当日21时30分死亡。4、成都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证实经鉴定,糜碧松的胃及胃内容物未检出安定成分;心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尿液中未检出吗啡、甲基苯丙胺、氯胺酮成分。5、尸检报告。证实糜碧松的受伤情况,并证实其死因系腹部刺切创刺破腹主动脉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6、到案经过。证实案发当日民警接到报警后,即按报警人所指方向展开搜查。依报警人所描述的嫌疑人体貌特征,在静居寺南街171号门口发现两女一男。经现场盘问,将嫌疑人挡获,并从其身上搜出折叠刀一把。7、扣押物品清单。证实民警从杨建忠处扣押水果刀一把,外衣一件、长裤一条、皮鞋一双。8、成都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证实经鉴定:(1)提取的现场血迹十份,折叠刀上血迹一份,折叠刀的刀柄上可疑斑迹一份,糜碧松左、右手血迹各一份,糜碧松左、右手指甲上可疑斑迹各一份,糜碧松毛衣上、牛仔裤上血迹各一份,糜碧松左、右鞋上血迹各一份,杨建忠外衣上、外裤上血迹各一份,杨建忠左、右鞋上血迹各一份,上述检材的DNA遗传标记在16个基因座上均与糜碧松的STR分型一致,同一认定率大于99.99%;(2)提取的杨建忠左、右手指甲上可疑斑迹各一份,上述检材的DNA遗传标记在16个基因座上均与杨建忠的STR分型一致,同一认定率大于99.99%;(3)提取的杨建忠左、右手血迹各一份,上述检材的DNA遗传标记在16个基因座上均与糜碧松、杨建忠的STR分型混合后一致。9、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实杨建忠于1994年4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1998年刑满释放。2000年5月24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2005年7月4日刑满释放;2006年4月18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3年3月8日刑满释放。10、户籍材料。证实被告人和被害人的身份情况。11、证人胡长江的证言。证实经辨认,被害人是其侄儿糜碧松。12、证人武孝荣的证言。证实其在锦江区静居寺街157号经营了一家盲人按摩店。案发当晚9时10分许,武孝荣在按摩店门口时看见有两男两女在169号吵架。过了约一两分钟,武孝荣又看见其中的一名男子迎面向武孝荣方向跑来,刚跑到武孝荣面前就捂住腹部蹲在地上,然后又倒在地上。武孝荣走近看见那人用手捂着地方全部都是血,正准备打电话看见街斜对面停了一辆警车,武孝荣就立即跑过去向车内的警察报案。警察就随武孝荣到了受伤男子面前并询问作案人。因武孝荣之前看见此人吵架的事,就估计他的受伤与那几个吵架的人有关,于是就给民警进行指认,民警就去把那几个人挡获了。13、证人陈静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日21时10分许,陈静与朋友李施路经静居寺街157号一家服装店门口,看见两男两女在街沿上。其中一个男子右手挥舞对着另一个男子的腹部来了一下,后面的那男子就一把推开对方往“何日君”洗浴中心方向跑。动手男子边说“信不信我捅死你”边把手上的一把折叠刀的刀刃收起来。被捅伤的男子跑了几步就倒在地上。陈静因是护士,就马上拨打了“120”并对伤者进行简单救护。此时陈静看见动手的男子往相反方向走去,边走边和旁边的两个女的在说话,此时“110”就过来把他抓了。14、证人霍嘉敏的证言。证实其在静居寺南街178号经营一家“老麻抄手”。案发当晚9点过,有一男一女进店里吃饭,他们吃完就走了。这两个男女都是20多岁,女的上穿黑色小西服,男的身高约1米7。他们走后约10分钟,霍嘉敏去送外卖,走到附近的“双妹理发”店门口,就见刚才吃饭的一男一女和另外一男一女在吵架。另外这两个人男的约30多岁,身高约1米75,女的是黑色“妹妹头”。霍嘉敏听见“妹妹头”说要报警,那高一些的男子就抢她的手机,因要送外卖霍嘉敏就走了。返回店里后一会儿听见外面很吵,出去见刚在店里吃饭的男子躺在地上,另外一个男子被警察抓了。几分钟后“120”就来了。15、证人苏小锭的证言。证实其在静居寺南街176号经营餐馆。案发当晚9时10分许,苏小锭在所经营铺子门外耍,无意间看见斜对面的街面上有两个男子抱在一起。其中一个高个子男子从侧面把一个矮个子男子颈部抱住,矮个子一直在挣扎试图摆脱控制。整个过程持续了约1分钟,有两个女的一直在旁劝。后将高个子拉开。矮个子突然挣脱往“何日君”洗浴中心方向跑,高个子转身朝另一方向走,刚走几步又返回来,刚在劝的一个女的对他说要打“110”报警,那高个子男子说女的报警他也不怕。此时从盲人按摩店方向有人喊“杀人了”。苏小锭就看见高个男子又朝称要报警女子走过去,感觉他是要弄那个女的。同时从街对面走过来两个“110”警察,喊高个子趴下。高个子说他不会跑。警察就叫高个子放下手中的刀并把他抓了。高个男子身高约1米75,矮个男子身高约1米7。16、证人糜春霞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其是糜碧松的妹妹,糜碧松与王云是恋爱关系。糜碧松与糜春霞是“何日君”温泉水疗的服务员,王云在那里当足疗技师。案发当晚8点过接近9点,糜碧松到“何日君”找糜春霞,称王云的手机打不通,他想和王云一起吃饭,让糜春霞和他一起去找王云。后糜碧松和糜春霞在员工宿舍、技师休息室都没找到王云,打手机王云也不接。后二人从“何日君”的后门出去,就看见王云与一男的走在一起。糜碧松去问王云那个男子是谁,王云称是她哥。糜碧松又问他们怎么在这里,王云说那男的知道哪里头发做得好,她找那男的去做头发,还说她是在路上遇见那男的。糜碧松说他是王云男朋友。糜春霞就看见那男的用左手抓住糜碧松右肩,糜碧松用右手挡在对方胸前,那男的就用右手从右边裤子口袋里摸出一把刀,用刀朝糜碧松腹部位置伸过去。糜春霞随即上前将他们拉开,糜碧松用手按在腹部位置往“何日君”方向跑。糜春霞对那男子说要报警,他就准备用刀刺糜春霞。王云就把他挡住。此时已有人报警,警察就来把那人抓了,糜碧松已倒在地上。那男子被抓后还威胁糜春霞。糜春霞曾在公司里见过那个男的,他来洗脚,当时点的是王云的钟。经辨认,糜春霞辨认出被害人糜碧松就是其所称人员;被告人杨建忠就是行凶的男子。17、证人王云的证言。证实其与糜碧松是恋爱关系,王云在成都市锦江区静居寺路“何日君”温泉水疗当足疗师。案发前两天有个男子来“何日君”做足部按摩,王云为他服务时,彼此聊得很愉快就互留了电话号码。王云看见那男子签单时写的名字叫杨建忠。之后两天王云与杨建忠间用电话联系并见了三次面,都是聊天和喝茶。王云把杨建忠认作是哥哥一样,他也说把王云当成妹妹。因怕糜碧松生气,影响之间的关系,这几天与杨建忠的交往情况,王云没告诉糜碧松。案发当晚8时许,杨建忠与王云在“望江”宾馆见面后,王云就让杨建忠带其去烫头发。杨建忠同意后,王云和杨建忠一起到了理发店。但因烫发时间太长,王云等会儿要上班,王云和杨建忠就相约次日再烫头发。之后杨建忠送王云去上班。二人步行至静居寺南街人行道一店铺门口时,王云看见糜碧松与其妹糜春霞迎面过来。糜碧松快步上前大声责问杨建忠是谁,样子很生气。糜春霞也指着杨建忠问是谁。王云就回答糜春霞是王云刚认识的哥哥。期间杨建忠象是很大声地对着糜碧松吼了一句,之后就见他们二人扭打起来。突然王云看见糜碧松双手捂住腹部,转身朝“何日君”方向跑,跑了约10多米就倒在路边。杨建忠右手持刀站在那里,刀上、衣服上都有血。糜春霞就说要报警,杨建忠就威胁她。杨建忠拿着刀没有跑,接着来了两个“110”巡警,他们把杨建忠抓住,稍后“120”来把糜碧松送到了医院。经辨认,王云辨认出被告人杨建忠、被害人糜碧松均是其所称人员。18、被告人杨建忠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供认案发前杨建忠到“何日君”洗浴中心洗脚,当时是王云为杨建忠服务,二人在洗脚时相识并互留了电话号码,之后几天双方曾相互交往,并互认为兄妹。案发当晚,王云让杨建忠陪其烫头,后二人到了“何日君”附近一条街上的一家发廊,因烫发时间较长,王云赶不及上班而未烫发。之后杨建忠与王云一同步行往“何日君”方向。途中与一男一女相遇,对方先对自己质问,而后双方发生争执,期间自己从裤包里拿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后被害人受伤倒地的事实。以上证据均经当庭出示,并交与对方质证。对上述来源合法、客观真实,彼此形成锁链,并与案件事实相关联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依法证明所确认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建忠故意伤害被害人身体健康并致其死亡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杨建忠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属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杨建忠的作案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杨建忠所提是无意致伤被害人的辩解,及其辩护人所提案发当时杨建忠未持刀捅刺被害人的辩护意见,与目击证人所证实的案发当时杨建忠持刀致伤被害人的事实相悖,故对该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杨建忠及其辩护人所提杨建忠具有自首情节的辩解和辩护意见,本院认为,依照法律规定,投案自首的前提是嫌疑人愿意置自己于国家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等待进一步交代犯罪事实,并最终接受国家司法机关的审查和裁判。纵观本案的证据,目击证人霍嘉敏、苏小锭、糜春霞、王云均证实杨建忠作案后曾试图阻止他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杨建忠的行为反应出其主观上并非愿意接受国家司法机关的审查和裁判,因此杨建忠的行为不符合法律对自首的规定,故对该辩解和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建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仇 静代理审判员  周大军人民陪审员  代运贵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先伟适用的《刑法》法律条文:一、第234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二、第57条第1款: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三、第65条第1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法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