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磁民初字第61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徐某某诉被告马某某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利艳,马明亮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磁民初字第618号原告徐利艳,女,198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邯郸市马头生态工业城徐家庄村人,农民,住该村,身份证号:130427198008122529。被告马明亮,男,198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邯郸市马头生态工业城小马庄村人,农民,住该村,身份证号:130427198001123539。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利艳诉被告马明亮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利艳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徐利艳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利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徐利艳负担。审 判 长 李晓松代理审判员 杨 晓人民陪审员 张 策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红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