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浚民初字第107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浚民初字第1078号原告王某某,女,1962年6月2日出生。被告蔡某某,男,1961年10月1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好,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张春英审 判 员 靳志民人民陪审员 赵殿旺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胡冬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