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浚民初字第107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浚民初字第1078号原告王某某,女,1962年6月2日出生。被告蔡某某,男,1961年10月1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好,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张春英审 判 员  靳志民人民陪审员  赵殿旺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胡冬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