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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昌执字第87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赵迪与刘全林、刘淑芬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迪,刘全林,刘淑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昌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昌执字第874号申请执行人赵迪。被执行人刘全林。被执行人刘淑芬。本院依据已经法律效力的昌邑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2日作出的(2011)昌商初字第11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刘全林、刘淑芬在昌邑市有房产及土地,房产证号:昌房权证城区字第××号,土地证:昌国用(2002)字第058-048号。该房产、土地在此案审理期间已经被本院以(2011)昌商初字第1129号民事裁定书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继续查封被执行人刘全林、刘淑芬位于昌邑市的房产一处,房产证号:昌房权证城区字第××号,土地一宗,土地证号:昌国用(2002)字第058-0**号。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擅自处理已查封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行为。二、查封期限为壹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元涛审判员  孙方贞审判员  齐兴军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冬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