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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盐商初字第82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包小宝与沈建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小宝,沈建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盐商初字第825号原告:包小宝。委托代理人:王海伟。被告:沈建东。本院在审理原告包小宝诉被告沈建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4日以被告已归还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包小宝申请撤回起诉,自愿、合法,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小宝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869元,由原告包小宝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晓炯人民陪审员  吴金观人民陪审员  陈生华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伟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