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特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武支行与邝小军、马世香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武支行,邝小军,马世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特字第2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武支行,住所地:湖南省临武县舜峰镇解放中路76号。法定代表人陈金明,系该行行长。特别授权代理人李光民,男,198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潍坊市人。系该行副行长。被申请人邝小军,男,1971年6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武县人。被申请人马世香,女,1970年7月23日出生,土家族,重庆市石柱县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武支行与被申请人邝小军、马世香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武支行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武支行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武支行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郭强国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高凤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