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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延刑执字第151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5-01-09

案件名称

张博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博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四条,第十条,第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延刑执字第1510号罪犯张博,男,198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吴起县,因贪污罪经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年八月十八日以(2010)宝刑初字第18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附加,刑期自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二日至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止,于二〇一一年四月一日送延安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执行机关陕西省延安监狱于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延安监狱提出罪犯张博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建议对罪犯张博予以假释。具体事实是: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深刻反省罪行,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改造犯罪恶习,自觉遵守各项监规制度,严格用《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约束自觉的言行,服从干部管理教育,踏实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制度,考试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生产任务,在缝纫车间,该犯担任库管,能积极学习相关技术,掌握相关技能,以高度的责任心,在本职岗位尽职尽责,为监区车间服装生产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受到广大干警和服刑人员的一致好评,现累计计分考核成绩获积极l7个,单项奖分78分。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得积极17个。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张博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本院认为:罪犯张博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三百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一)项、第十条、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博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计算,至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乔月霞审判员  李长东审判员  齐进飞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沙文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