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执字第00034-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管如松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管如松,汪邦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执字第00034-1号申请执行人:管如松,男,1966年8月2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委托代理人陶政,安徽世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汪邦辉,男,1955年10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长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2011)长民二初字第00396号民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汪邦辉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40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斌审 判 员 张毅代理审判员 黄磊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赵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