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仁寿民初字第359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8-13
案件名称
万丽东与四川锐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丽东,四川锐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仁寿民初字第3592号原告万丽东,女,生于1968年11月9日,汉族,城镇居民。委托代理人荣刚,男,生于1970年8月21日,农村居民。被告四川锐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仁寿县视高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陈绍智,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万丽东与被告四川锐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丽东撤回起诉。审判员 陈琳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琴 搜索“”